开除李欣莳事件之我见

一、事件回顾

1.关于公告。

大连工业大学学生工作部(处)网站7月8日发布“关于拟给予李欣莳同学开除学籍处分的公告”。

全文如下:

李欣莳同学:

鉴于你2024年12月16日的不当行为,造成了恶劣的负面影响。

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三十条第六款及《大连工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第十九条第六款,拟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学校于2025年4月15日至2025年4月24日已通过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留置送达等方式向你送达《大连工业大学学生违纪拟处分告知书》。为充分维护各方权利,现开展公告送达。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有异议,请在9月7日前,以书面形式或口头形式进行陈述或申辩。

特此公告。

2.关于“2024年12月16日的不当行为”。

2024年12月16日,CSGO比赛全球决赛上海现场,当时学生李欣莳作为zens的粉丝前往观看,在飞机上拍照合影打卡。在认识不到24小时的情况下,二人睡到了一起,李欣莳被zens录了视频以及拍照,zens还将视频及照片发到了网络,并配文“China girl is easy, one day!”。由此,网络哗然。

二、舆论热议

舆论乱象指的就是非议学校开除决定的声音。反对意见主要来自极个别法律界人士、媒体评论员及部分公众,核心争议围绕着程序合法性、处罚合理性、隐私权侵害观念方面及处置存在争议等方面:

主要的质疑观点是:

  • 隐私权侵犯
    • 学校公告直接公开学生全名及行为细节,违反《民法典》第1032条(隐私权保护)及《个人信息保护法》。
  • 处罚过重,违反比例原则
    • 李某某的私德问题未直接危害校园秩序,开除学籍(最重处分)与其行为后果不匹配。律师认为应优先适用批评教育或记过等较轻处分。
  • 程序正义存疑
    • 学校未充分核实“损害国格”的具体证据(如外媒影响范围),且李某某作为视频泄露受害者,校方未评估其受害情节。
  • 观念及处置上存在争议
    • “不正当交往”“损害国格”等表述缺乏明确定义,易导致处罚主观化。校规中“有损国格”条款隐含陈腐性别观,将女性私德与国家形象捆绑,涉嫌将私人道德问题上升为公共事件,而忽视了主要过错方Zeus(传播视频者)的责任。例如,胡锡进就两次发声,称李某某行为属“私德错误”,未达“有损国格”程度;学校处罚扩大化致其遭受“社会性死亡”,背离教育挽救初衷。

三、法律分析

1.学校公告是否涉嫌侵犯李欣莳的姓名权或隐私权?

      (1)关于姓名权的问题。学校作为教育管理的主体,对李欣莳的姓名等个人信息进行管理、合理使用没有任何不当之处。而公告送达作为学校完成教育管理行为之正当手段,使用全名公告是准确送达的必要条件,没有任何不妥之处。

      公告时只公告了全名,未公告身份证件号码、个人通讯码号等信息,完全符合《个人信息保护法》关于“处理个人信息应当具有明确、合理的目的,并应当与处理目的直接相关,采取对个人权益影响最小的方式”、《民法典》关于“处理个人信息的,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的规定。

      (2)关于隐私权的问题。根据《民法典》1032条之规定,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姓名可以作为“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信息,但不能据此认为大连工作大学公告中使用全名侵犯了李欣莳的隐私权。

      理由在于,一方面,如上所述,学校公告时使用全名是合法、合理的使用;另一方面,《民法典》关于隐私权保护的1033条明确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程序法对于送达有明确规定,应“送交受送达人”,本事项中受送达人就是李欣莳;并且,李欣莳入学报道的行为表明其同意学校在教育管理中使用其姓名、电话等信息。

      2.关于学校处分依据的问题。

      (1)《大连工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第十九条第六款规定:与外国人不正当交往,有损国格、校誉的,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舆论热议中,对于“与外国人不正当交往”“有损国格、校誉”的认定标准颇有微辞,认为规定的比较模糊,甚至包含着陈腐的观念。这种看法显然是荒唐的。

      社会交往确实不存在1234的确切标准,但是,作为人,对于交往正当与否有基本的判断(无民事行为能力除外);人所在的社会,对于交往正当与否也有基本的判断;少数派的非主流,必然且必须受到主流意识形态和价值观的约束。在与外国人交往时,主流观念的判断尤其重要,道理非常浅显:外国人看外国人,都是从一个“标签”开始的,而这个标签会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对这个社会中个体的普遍性看法。

      从这一实际出发,中国女性十分轻易地与男性发生性关系,况且还是个外国渣男,这在事实上会产生中国女性不自尊自爱、外国人能轻易与之性交的恶劣后果,某些个个体可能浑然不觉,但是,“easy girl”“廉价牛排”这些恶毒的标签会对中国女性和整个社会造成普遍伤害。

      同时,也必须实事求是地指出,大连工业大学的这一规定并非我国高校对于学生违纪处分的普遍性规定,具有前瞻性。可能是高校普遍是全日制脱产学习的原因,我国高校普遍将学生违纪问题限于“校内”,对学生“校外”活动情况、与外国人交往情况的估计不足,通常将学生“校外”活动的违纪处分问题归结到“违法犯罪”,缺少通过教育行政管理手段规制学生校外活动及与外国人交往行为的规定。

      (2)《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三十条第六款规定: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可以肯定,大连工业大学引用该规定作为拟开除学籍的依据是错误的。“高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三十条是关于“退学”的规定,与“开除学籍”处分措施没有关系,二者是两种不同的教育管理措施。猜测学校只是想借用第六款的“其他情形”的兜底性规定,因为“高校学生管理规定”真正的关于“开除学籍”的第五十二条列明了八类情形,没有兜底性条款可用。

      其实,大连工业大学不必绕借用兜底条款的弯子,援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二)项“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第(五)项“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第四条“遵守校纪校规”、第六条“弘扬传统美德,遵守社会公德,男女交往文明”,以及《大连工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第十九条第六款之规定,可理据充分地执行开除学籍处分。

      3.关于开除学籍处分是否过重的问题。这确定是一个裁量问题,按大连工业大学的规定是“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是不是顶格开除确有商榷空间。但是,我也认为开除处分是适当的,理由在于不当行业的后果已经外溢,外溢的后果不仅使大连工业大学办学、治学的能力受到非议,更使得中国女性群体被贴上了贬损性的标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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