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走路”成为一个热点,我记忆中上次的著名事件还是“邯郸学步”。
现在,“行人走路要保持安全距离”的义务大帽扣下来,从网友的反映来看,有人路遇老者前行已经默默掏出卷尺了……
法律上,行人之间到底有没有“保持安全距离”这个义务?我认为是没有的,法律上的“注意义务”不能泛化解读,尤其是与多数人的常识相背离时。
法律上的注意义务包含:可预见性(Foreseeability)、合理性(Reasonableness)、因果关系(Causation)三个要素。可预见性是指理性人(即:普通正常人)能够预见到行为可能导致他人损害;合理性是指采取的措施应符合社会常识或行业标准;因果关系是指损害结果与未尽注意义务之间存在直接联系。
以此观之,青岛行人走路案中的首要问题是:男子王某应不应该预见到走在前面的女子刘某会突然转身往回走?其中的法律逻辑是:如果不应该预见,则注意义务不存在;如果应当预见,则考虑其能不能够预见。
那么,应不应该预见呢?应当说,路人掉头往回走的情况日常生活中确会发生,此现象也并非罕见、异常的现象,从这点来看,可以说为王某应当预见。进而,需要判断王某能不能够预见,这需要以“社会一般人”的标准进行判断,如果王某是经验丰富的侦查员,刘某一转身他可能都躲起来了;再假如王某是格斗家,对方一转身他可能一个抱摔把对方送走了。而对于一般人而言,能不能有这般反应和身手?显然是不能的,这就是一些网友所引用的“法律不能强人所难”的意思。
常情常理是,人流中前后相随的时候,人们的心理预期是“向前”,突然的变相是超出合理预期的“意外”举动,后者不应当预见到自己“向前”走的行为会造成转向者损害的后果,并难以采取合理的避让措施。扪心自问,我在路上要转身回去,出于本能也会照顾后方及左、右的人和物,冒然变相而让被动方担责,实属无理。
古人云:盛世繁华,人们得“摩肩接踵”。连走个路都得左右小心、前后提防,那这日子也太尼玛憋屈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