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林寺释永信案因其行径与宗教领袖身份严重错位,之前虽有端倪,但正式爆出仍引发了社会哗然;并且,因牵涉的经济、道德、法律问题的复杂性,引发了各界广泛关注和热烈讨论。
拟结合通报内容及法律实践,对其涉嫌罪名及法院对宗教人员的裁判思路略作分析:
一、释永信可能涉嫌的刑事罪名
理论上要先解决犯罪主体的问题,即:宗教活动场所工作人员能否构成职务侵占或挪用资金犯罪主体?虽然这一问题实际上应该没有争议,但从立论的角度要先明确一下。(这是法律人的刻板性^!_^!……)
经查询国家宗教事务局“宗教基础信息查询系统-宗教活动场所基本信息“(https://www.sara.gov.cn/resource/common/zjjcxxcxxt/index.html),“嵩山少林寺“为佛教汉语系派别,地址为河南省登封市嵩山少林寺。
根据《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六百八十六号)等有关规定,宗教活动场所的设立应当进行登记,符合法人条件的可以办理法人登记。表明宗教活动场所是经批准设立的组织体,符合《刑法》第三十条关于“单位“范围、《民法典》第九十二条捐助法人等规定,属于《刑法》第271条和第272条所规定的“其他单位”的范围。
对于宗教财产,《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九规定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对依法占有的属于国家、集体所有的财产,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对其他合法财产,依法享有所有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第五十二条规定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是非营利性组织,其财产和收入应当用于与其宗旨相符的活动以及公益慈善事业,不得用于分配;第五十八条规定“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财务、资产、会计制度“、第五十九条规定”应当依法办理税务登记“。可见,活动场所的财产属于公共财产或共有财产,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包括宗教人员)不得侵占、哄抢、私分、挪用或进行其他非法处分。
1. 职务侵占罪
法律依据:根据《刑法》第271条,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6万元以上)即构成犯罪。
本案适用:释永信被指控“侵占寺院资产”,若查实其将寺院资金(如门票收入、信众捐赠)或资产(如土地、商标权)转移至个人账户或关联公司,即符合该罪要件。
量刑范围:侵占1500万元以上可能面临10年以上至无期徒刑。
2. 挪用资金罪
法律依据:《刑法》第272条规定,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需符合三种情形之一(如超3个月未还、进行营利活动等),数额达50万元即属“较大”。
本案适用:若其挪用寺院项目资金用于个人消费(如购置海外豪宅、豪车)或商业投资(如房地产、海外武馆),即构罪。通报中“挪用项目资金”的表述直接指向此罪。
量刑范围:挪用400万元以上且拒不退还,可判310年;情节严重者可达10年以上。
3. 重婚罪
法律依据:《刑法》第258条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登记结婚或以夫妻名义同居。
本案适用:通报中“育有私生子”若伴随重婚事实(如与多名女性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可能构罪。但单纯非婚生育不构成犯罪。
4. 伪造、变造身份证件罪
法律依据:《刑法》第280条对伪造、买卖身份证件行为最高处7年徒刑。
本案适用:网传其持有“双重户籍”,若查证属实则涉罪。
5. 逃税罪与洗钱罪(需进一步证据)
若关联企业(如少林无形资产管理公司)隐匿收入或通过海外分寺转移赃款,可能触犯《刑法》第201条(逃税罪)或第191条(洗钱罪)。
二、法院对宗教机构及人员的裁判思路
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通常遵循以下原则:
1. 严格区分宗教自治与法律介入的边界
宗教戒律问题(如私生活混乱)由佛教协会依《汉传佛教教职人员行为守则》处理(如开除僧籍),法律仅干预刑事犯罪。
例如,私德问题若不涉重婚或经济犯罪,法律不予制裁,但可成为宗教团体取消其教职的依据。
2. 审慎界定宗教人员的主体身份
非公职人员属性:寺院非国家机关,方丈一般不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故其经济犯罪适用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而非贪污罪或挪用公款罪。
例外情形:若同时担任公职(如人大代表)或受委托管理公共事务(如分配宗教基金),可能构成贪污罪主体。
3. 注重财产性质的司法认定
寺院财产被明确为“公共财产或信教公民共有财产”(公安部2004年批复),适用《宗教事务条例》对于宗教财产保护条款。挪用或侵占此类财产,直接侵害刑法保护的“社会法益”。
4. 坚持刑事优先、教规并处的惩戒原则
刑事审判独立于宗教惩戒,但判决生效后,宗教团体需同步取消其教职人员身份(如《宗教事务条例》第73条)。
5. 强化社会引导价值
通过公开审判彰显“法律面前宗教平等”,避免宗教特权化(如释永信案由多部门联合调查)。
推动宗教财务透明化改革,如要求寺院建立独立审计制度,防范权力垄断。
6.有两个有意思的问题:(1)假如释永信被取消教职人员身份,对于其世俗待遇可能会有影响,如其不服能否申请仲裁?
这一问题的实质是:僧人与寺庙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目前可能是唯一的一个案例是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佛中法民一终字第101号。法院的裁判理由是:宝峰寺作为佛教寺庙,接受僧人挂单,是为僧侣修行提供必要场所及便利条件,而非为他人提供劳动就业机会;石**作为出家僧人,持戒碟至宝峰寺自愿挂单,目的乃为佛学修行,亦非出于赚取劳务报酬的动机;何况挂单之初,双方均未对劳动薪金或劳务报酬进行过任何约定。因此,双方之间不构成劳动或劳务合同等法律关系。我国对宗教包括佛教实行“自治、自养、自传”的政策,宝峰寺按照利和同均的分配原则向僧人是否及如何发放一定的生活费用,属于宗教组织“自治”和“自养”的范畴。因此,本案纠纷不应上升至法律关系层面并加以司法干预,宜由双方遵循教义教规和内部习俗处理。
(2)假如释永信被取消教职人员身份,能否通过提起行政诉讼主张继续担任主持教职?
这一问题的实质是:取消教职人员身份行为是否具有行政可诉性?
目前司法实务中有一些判例,普遍认为不具有行政可诉性/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裁判理由包括:宗教教职人员身份的解除属于宗教团体内部管理行为,向宗教事务部门办理注销备案手续仅为程序性备案,该备案行为对教职人员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宗教团体对教职人员的身份处理及其向宗教事务部门备案,均不属于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结语
释永信案恐将成为中国宗教法治化的标志性事件。通过网络信息可知,该事件在多年以前就有过实名举报,但到近期才略有定论,其中不只有宗教组织内部戒律失效的问题,恐有外部监管机构失察失管甚至沆瀣一气的问题。我等群众静坐吃瓜,且看有无金刚能伏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