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类: 法律叨叨叨

这是对法律实务(包含但不限于热点事件、案例等)的个人评论。
姑妄说之、姑妄听之。

  • 近期调证工作的感想

    近期前往杭州支付宝、深圳腾讯、北京快手和抖音进行调证,作文以记之。

    支付宝调证需现场扫码注册预约,以访客身份进大门办理,人比较多,提前排除,所提材料可以选择邮给律师,一般20个工作日。

    腾讯调证首次必须现场注册,但现场号非常紧张,一定要早去排队,我是当天下午二点到的现场,已经排的人山人海了,问过门口工作人员四点左右有加号,当天下午加了十个号,侥幸抢到一个算是当天没白跑一趟;首次之后可以小程序预约时间,按预约时间准时到现场排队办理。二层有十台上传手续的电脑,叫号办理,有一个专职工作人员指导,不懂就问。腾讯通常涉及三家公司,最好把三家公司写到一起,最省事儿。腾讯只能邮寄给法院,可以请法官邮寄协查函办理,但跟工作人员聊天得知一般每天能收到1000+法院的来件儿,根本没时间处理^!_^!。

    快手交手续在西二旗那边万家灯火大厦B座一层前台,前台告知周一到周五9点开始可以接受调查手续,一般当天法务就能取走,一航20个工作日。这与电话联系客服的情况不同,客服说是只有周一、周四的上午能办理。感觉去快手调证的人不多,并且,与支付宝、腾讯不同,手续还需要有所函。

    抖音调证在地铁光熙门附近(步行约十分钟)大厦A座,前台先看证件、拍照招呼法务下来,这里十点上班。法务下来再看证件、收手续。我多问了一句“前台不是看过证件了吗?”法务面无表情地说“那是前台,我们是法务。”无语……。抖音的手续里要有《起诉状》,对此我很不解,问法务“是不是要的多了?”法务说“我们有个调证的指引,你可以看看”,这个说法跟我问的不挨着,无语……。感觉去抖音调证的人也不多,一般10到30个工作日。

    总体看来,支付宝、腾讯是绝对的配合调证的大户,有专门的工作区域、工作人员和系统,所要手续只限于《调查令》和律师证,较为规范。支付宝没有像腾讯一样需要上传调查手续、然后去窗口上交,只在窗口直接查看并收取调查手续,这种区别的根源可能在于支付宝会把令上所写信息的最大值给你,这与客服说的情况一致;而腾讯则严格提供与令上所定最匹配的信息,可能需要二次调取,有点儿“我求安全你多跑一趟”的意思,无语……。

  • 无奈的招投标

    现在的招投标,似乎不仅离它的初衷越来越远,而且文犊主义、形式主义的毛病越来越重,于“绿化中国、节约中国、信息中国”而言,表现出的反动性越来越强。

    投标前两天才将有用的、没用的一堆所谓文件打印好、封装好,投票当日包装纸撕满一地,而留下的标书里至少五份之三的东西真是屁用没有,为什么要打印装在一起呢?傻缺儿甲方要求的。甲方为什么要求一堆没用的东西的呢?可能是因为不搞形式、不搞文犊就不能显示认真搞了一次招投标,甭管用没有用、需不需要,先要求了再说,至少,可以显示出甲方的牛逼性。

    实质上,“库”里谁能真正拿到案子、拿到好案子,搭台的、上台的都心照不宣;那么,形式上能不能少点瞎**折腾,至少把不应该要的信息、可以不要的信息、能够第三方获取的信息都砍掉别再要了,如果实在克制不了瞎**折腾的冲动,完全可以信息化,别再浪费纸、墨和印泥了。

  • 反制却遭拘留的荒诞

    惊闻晋江市发生一起“2025行拘律师第一案”,事件是律师在代理席上被旁听区冲进来的老太太打了耳光,却因自卫反击反遭制裁。一时之间,我竟不知该说些什么,只有一个声音在内心回荡:C!还有天理吗?!还有法律吗?!
    在讲法律的地方耍暴力、破坏庭审秩序,这样的人不制裁;却将遭受伤害进行反制的人制裁一番,演的好一出《黄风岭》!真是:老妪为非不敢惹、律师自卫反招祸,只为年长不好整,就拘律师和稀泥。

  • 评青岛“行人走路案”

    “如何走路”成为一个热点,我记忆中上次的著名事件还是“邯郸学步”。

    现在,“行人走路要保持安全距离”的义务大帽扣下来,从网友的反映来看,有人路遇老者前行已经默默掏出卷尺了……

    法律上,行人之间到底有没有“保持安全距离”这个义务?我认为是没有的,法律上的“注意义务”不能泛化解读,尤其是与多数人的常识相背离时。

    法律上的注意义务包含:可预见性(Foreseeability)合理性(Reasonableness)因果关系(Causation)三个要素。可预见性是指理性人(即:普通正常人)能够预见到行为可能导致他人损害;合理性是指采取的措施应符合社会常识或行业标准;因果关系是指损害结果与未尽注意义务之间存在直接联系。

    以此观之,青岛行人走路案中的首要问题是:男子王某应不应该预见到走在前面的女子刘某会突然转身往回走?其中的法律逻辑是:如果不应该预见,则注意义务不存在;如果应当预见,则考虑其能不能够预见。

    那么,应不应该预见呢?应当说,路人掉头往回走的情况日常生活中确会发生,此现象也并非罕见、异常的现象,从这点来看,可以说为王某应当预见。进而,需要判断王某能不能够预见,这需要以“社会一般人”的标准进行判断,如果王某是经验丰富的侦查员,刘某一转身他可能都躲起来了;再假如王某是格斗家,对方一转身他可能一个抱摔把对方送走了。而对于一般人而言,能不能有这般反应和身手?显然是不能的,这就是一些网友所引用的“法律不能强人所难”的意思。

    常情常理是,人流中前后相随的时候,人们的心理预期是“向前”,突然的变相是超出合理预期的“意外”举动,后者不应当预见到自己“向前”走的行为会造成转向者损害的后果,并难以采取合理的避让措施。扪心自问,我在路上要转身回去,出于本能也会照顾后方及左、右的人和物,冒然变相而让被动方担责,实属无理。

    古人云:盛世繁华,人们得“摩肩接踵”。连走个路都得左右小心、前后提防,那这日子也太尼玛憋屈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