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类: 法律祥林嫂

“牢骚太甚防肠断”,实务工作难免有无可奈何之事,且看我疯言疯语说一番。

  • 腾讯调证有感

    今天下午两点多赶到腾讯滨海大厦调证,现场人头攒动却早已没有号,因是首次事选也无法预约。初颇沮丧!万幸的是,等到四点多加了十个现场号,侥幸抢到,今天总算是没白来。

    侥幸之余,也颇有感慨,总觉得这事儿完全有改善余地,比如增加办公场所和人手,或者增设办公地点。但这个事儿还真不能怨腾讯公司,毕竟一家公司没有背负这种成本的义务,初步的考虑是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监委每年给腾讯公司一笔补助,扩大办公场所、增加办事窗口,同时,在长江以北比如天津,设立一个查询点儿。这样,司法效能就能更充分地发挥出来。

    至于为什么律协不出钱?因为律协出钱就是律师出钱,而律师根本就不应该为司法查询出钱。按法律规定,当事人及代理人可以提供线索申请司法机关调查取证,而司法机关去不去调查取证呢?基于现实的工作压力,司法机关依申请亲自去调查的可能性趋向于小。正是在这种情况下,律师持令状具体实施调查工作就是务实之选,而律师肩负着当事人期望,也愿意去做这项工作。这里,律师与司法机关是协作关系,律师自然没必要负担这项费用。

    即使认为律师因为查询工作使代理业务顺利推进,从而在某种程度上享受了利益,律师依然不应该负担此项费用,而应该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检察院负担。理由在于,一方面《律师法》作为国家基本法,明确规定律师因为业务需要可以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但是,这一基本法的作用在实务中却没啥用,这种有法不依的现状,根本责任完全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法律监督机关,最高立法机关立了法但在实务中执行不下去,最高立法机关有义务搞清楚为什么各级司法机关等单位以及社会各主体可以不遵守国家基本法;而国家法律监督机关也有义务监督国家法律在全社会得以实施。眼下正处于需要相关国家机关保障司法调查工作顺利实施、稳步推进各项法律得以全面实施的历史时期,谈论律师负担配合调查主体部分成本的话题,显然不合适。另一方面,律师负担此种成本的本质,是让当事人自行负担举证成本,这点在当事人能够自行举证而不需要借助国家权力(即必须申请国家机关调查取证)时是合理的,但前提是律师调查取证的权力在社会中能够被尊重和遵守,此时,由律师负担配合调查主体合理的成本支出,如打印纸(墨)费用、光盘成本等,就顺理成章地具有合理性。

  • 对“立案”问题的看法

    立案问题是个大问题,作为律师对比有切肤之痛!
    没有被立案问题暴击过的律师,他的职业生涯一定是“不完整”的。
    我深刻建议,不论是法院的立案,还是公安的立案,一律AI化,不允许有部门或人员对是否立案提出意见,从根本上杜绝个别立案法官或民警的“神通广大”和“能判才能立”的错误行为。[惊呆]
    AI审核认为不能立案的,直接出不立案文书,当事人上诉或复议的,再由法官或法治人员进行人工审核。

  • 反转,还是“换柱”?

    5月10日对青岛“行人走路案”发了评论,帖子还没溅起个水花儿,突然发现“真实视频”被公布出来,所谓舆情似乎要转向。

    其实,转向与否不是问题,“忠于事实”是铁的法则,理所应当。问题是:公布的视频,与最初引起舆情的调解案例,是同一个事实吗?这是让我惊讶的地方。

    应当可以断定,视频造假的可能性应当排除,不至于。那么,最初韩立案庭长宣讲的事实是“改编”的?这值得玩味。如真是“改编”失真,那有点儿离谱了,完全不是一回事儿;如宣讲的事实也是真实的呢?这可就有意思了。